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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只有由醫生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年齡介於18至50歲的成年男性罪犯才可被判鞭刑。
不論罪案的數量,犯人在一次庭審中最多只能被判鞭打24下。如果是分開庭審,鞭刑的總數量或許會超過24下。[5]
若犯人未滿18歲,一次最多只能被判10下鞭刑,而且藤鞭的規格會比一般的輕。只有最高法院有權力對未達16歲的男性判處鞭刑,初等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
藤鞭的粗度不超過1.27公分(0.50英寸)。
死刑犯不會被判處鞭刑。
鞭刑不分期執行。上訴法院曾在2015年的一份判決書里解釋不分期執行鞭刑的原因:假設犯人在第一次受鞭刑時因為昏迷或其它原因必須停止受刑,如果法律上允許分期執行鞭刑,犯人康復後還得接受剩下的鞭數。上訴法院認為鞭刑必須一次過執行才能達到效果,分期執行反而會給犯人添加沒必要的痛楚,因此裁定不分期執行鞭刑。[6]
以下者不會被判處鞭刑(包含死刑犯):[7]
女性
50歲以上的男性
死刑犯
變性人:生理性別為男性的跨性別女性做性別重置手術將生理性別改為女性可免受鞭刑。[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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